函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有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 53 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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