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除於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校外參訪、校外受獎、參加競賽、校際交流等重要活動,或於體育課、實驗課等為維護學習安全必要之課程,應遵守學校統一規定之服裝外,其餘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如班服、社團服裝等)。
二、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褲)校服。天寒時,學生可在校服內外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三、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四、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五、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