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有權提起申訴,申訴法源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若有權益受到影響,可依法申訴為自己爭取權益。
法規第五條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者(以下簡稱申訴人),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
申訴之提起,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學校提起申訴者,以該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學生自行提起申訴者,學校應考量學生最佳利益,決定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詳細法規規定,請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