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疫情之故,學校有停課之情況,而家長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或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子女之需求,受雇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二、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處置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請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三、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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