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2 月 6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012184 號函辦理。
二、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為了學生健康,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指揮中心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決定全國高中(含)以下學校,延後 2 週開學,以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
三、 12 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 109 年 2 月 11 日至 2 月 24 日期間,受雇之家長其中 1 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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