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第 1 款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第 3 款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三、電子煙屬未合法產品,為防制電子煙危害,即刻起電子煙將納入本校校規規範管理,嚴格禁止教職員工生攜帶及吸食。
四、電子煙並無「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功效,請勿吸食。
五、電子煙製造、販賣違反法規如下:
(一)若查獲之電子煙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之電子煙,依藥事法規定辦理。
(二)若含毒品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
(三)若未含有尼古丁、電子煙外型似菸品形狀,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14 條規定,依同法第 30 條規定,最高處 5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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